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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标识“广告”被罚,有偿探店别再浑水摸鱼
发布时间:2023-06-14文章来源:新京报

收取费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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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推广视频附加购物链接后进行发布,因未标明“广告”,该公司被罚款1万元。图/黄石市场监管官方微信公众号

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达人探店从最初的个人“爱好”,发展到如今的一门流量“生意”,本无可厚非,但绝不意味着任其野蛮生长。如果探店达人“拿钱说话”,就难免对商家进行“过度包装”,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对于习惯在网上做“攻略”的消费者而言,可能被误导,甚至“踩雷”。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监管部门正是依据此规定,对探店营销视频做出处罚。一方面,此举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重申了分享与广告的界限;另一方面,也给博主们上了一堂普法课,别再试图浑水摸鱼。

近年来,达人探店、种草等互联网分享行为,引流效果显著,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等。达人们看中了其中所蕴藏的商机,开始与商家深度合作,于是探店视频在平台上泛滥开来。

鉴于公众“不信广告信分享”的普遍心理,广告主当然愿意更多选择非广告标识的种草模式,博主也希望不标明“广告”而获得更多短期收益,这对于正常标明广告的种草模式也是一种冲击。

而若探店野蛮生长,没有人会是赢家。消费者屡屡受骗之后,则会对探店视频不再信任,商家的“广告”效果,同样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除了个体“自娱自乐”之外,涉及收取费用的探店活动,就应该明确是广告行为,不能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行为之间的边界。

基于此共识,规范有偿探店很有必要。期待各地监管部门联合平台,健全探店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共同规范探店行为。

标签: 探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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